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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中共陕西理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修订)
2014-04-30 18:29   审核人:

中共陕西理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在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下功夫。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发现、早培养,切实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发展党员工作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递交入党申请,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入党申请坚持自愿的原则。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及时审查、谈话、登记,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定期培训等方法,着力加强对申请入党的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申请入党的人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学习、实践等活动,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

第八条 对政治素质强、道德品行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请入党的人,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党总支审定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指派1-2名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有影响力的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培养联系人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第十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体系。各二级学院分党校要及时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做好培训计划和培训组织工作,把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基本知识及入党动机教育。

第十一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党支部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察情况由培养联系人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对不合格者及时调整,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查阅有关材料,及时了解情况,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支委会研究,填写新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但在我校培养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对从我校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接受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和档案转递、介绍给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且党校培训结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同意,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推荐2 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发展对象,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优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民主党派人员作为发展对象,须与党委统战部会商。

第十八条 党总支要定期分析组织发展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年年初汇总各党支部拟定的发展对象名单,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填写《发展党员计划表》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对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发展计划每半年根据情况可作适度调整。

第十九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着重看是否牢固树立远大理想与坚定信念,是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等政治标准。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对发展对象从政治素质与工作学习业绩、入党动机与理想信念、群众基础与平时及关键时刻的表现等进行综合考量,形成综合考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照《陕西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要求,将发展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预审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委员会应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对所填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章 预备党员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必须是两名正式党员,一般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发展预备党员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集体审议,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报党总支审批,审批前党总支应指派专人(总支委员/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审查有关材料,作进一步的考察。

第二十六条 审批预备党员应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委员数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审查(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对批准入党的,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查(审批)意见,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接收决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

第三十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实际工作锻炼等多种形式,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季度应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通过听取个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至少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着重考察预备党员的理想信念、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并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对其党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党总支要将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转正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开党员大会讨论的应及时向党总支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报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流动党员的转正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审查(审批)意见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对按期转正的,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综合考察报告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把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条 党总支应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各个阶段所产生的材料及时归档,加强管理,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四十一条 党总支应加强对总支委员、支部委员、培养联系人的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结果作为对党总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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