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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及党校
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2017-04-12 15:09   审核人:

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陕理工党发〔2017〕18号,2017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高教工委《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团结和带领全体党员和师生顺利完成学校各项任务的先锋队,是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为目标,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推动本单位及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一)教学单位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照系(教研室、中心、所)、学科专业等设置,也可在教学科研团队、课题组、重点实验室等组织单元上建立党支部;党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或按校区设置。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一般按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

(二)学生党支部一般按院系、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还可按由教师和研究生组成的学科团队等进行设置,也可以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团中设置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成立、撤并或更名,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报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凡党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建立党小组,设党小组长。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经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组织部备案。任期内支部委员缺额时,由支部委员会提出增补的意见,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后及时补选,并报组织部备案。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要选配党性强、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原则上应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工作认真、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工党员担任,也可由品学兼优、有较高威信并具有一年以上党龄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相关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

(二)认真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团结协作,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五)负责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工作。

(六)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协调单位内部各方面关系。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受托负责党支部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意见,根据支部组织状况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建议,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抓好党员的教育工作,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提出发展党员计划,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手续。

(四)加强党员的管理,负责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

(二)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与所在单位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四)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和党内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五)兼管支部统战工作。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教育,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情况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准则》《条例》,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以党支部为单位,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每两周组织一次。党支部组织生活内容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工作计划,紧密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党支部近期的具体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生活要严肃认真,内容应具有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形式应力求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不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措施;研究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问题;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

(三)党小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支部各项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等。

(四)党课。每季度上一次党课。主要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开展一次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评议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要建立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联系师生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支部委员分配联系师生的工作任务,通过座谈会、谈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党内外师生意见,帮助师生解决问题,切实关心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九条 创先争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五个好”“五带头”等要求,组织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进行总结表彰。党支部要有开展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和设备,要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和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师生的思想动态,重要情况应随时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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