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陕理工党发〔2017〕38号,2017年5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在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发现、早培养,切实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发展党员工作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坚持自愿原则。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审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基本格式是否规范。对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建立发展党员档案。
第六条 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书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向入党申请人书面开具《入党申请谈话通知书》,并在1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进行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等,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有计划地采取谈心谈话、定期培训、承担工作任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考察。
第八条 对经过1个月以上考察,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端正、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研究,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推荐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入党申请人为共青团员、工会会员的,应当经过群团组织推优。支委会讨论研究的时间即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向入党积极分子开具《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通知书》。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并按进度据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在本支部内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通过思想辅导、观察表现等方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撰写1篇思想汇报,经培养联系人审阅并签署意见后交党支部存档。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严格培养教育,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校集中培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工作任务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一次综合考察,考察情况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考察写实登记表》。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对不合格者及时调整,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查阅有关材料,及时了解情况,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支委会研究,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但在我校培养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列为发展对象。主要程序是: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公示5个工作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继续担任,若因特殊情况培养联系人不能再担任的,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主要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以及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方式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或外调等形式。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对发展对象开展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党章党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成绩一年半内有效。
第十八条 推荐民主党派人员作为发展对象,须与党委统战部会商。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分析组织发展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年年初汇总各党支部拟定的发展对象名单,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填写《发展党员计划表》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对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发展计划每半年根据情况可作适度调整。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支委会要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综合性审查材料,连同培养教育材料、政审结论性材料、培训情况、公示情况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预审合格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应指导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对所填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发展预备党员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集体审议,逐个讨论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审批(审查)前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审查有关材料,作进一步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审议,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委员数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意见最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批(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对批准入党的,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查(审批)意见,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安排工作任务等方式,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季度应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个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分配适当工作任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着重考察预备党员的理想信念、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的,应及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做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后,要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流动党员的转正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查)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审批(审查)意见应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对按期转正的,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整个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从收到入党申请书开始,均应装入《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可复印后装袋。基层党委(党总支)及党支部应有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入档材料目录及参考模板按照《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教职工及学生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发展党员资料清点整理后交现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审核并认定相关材料。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把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做好自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各个阶段所产生的材料及时归档,加强管理,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支部委员、培养联系人的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结果作为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