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分党校管理办法
(陕理工党发〔2017〕22号,2017年4月12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分党校工作,充分发挥分党校在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分党校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各学院党委设立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立、撤销须经学校党校提出方案,报校党委批准。
2.分党校校长由各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分党校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辅导员或学院党委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可兼任分党校秘书。
3.分党校举办培训班可配备兼职班主任一名,由辅导员或学生党支部书记兼任,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分党校在各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业务方面接受学校党校的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
2.分党校要认真贯彻学校党校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通过教育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的党员队伍和理想信念坚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3.分党校根据学校党校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对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理论素养和党性观念。
4.分党校应高度重视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分党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检查指导教学工作的安排与落实情况,切实保证分党校教学质量。
三、教学与管理
1.分党校根据学校党校的总体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党员和发展对象集中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0学时。培训计划在培训班开学前一周内与学员名单一并报学校党校批准。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上报培训工作总结、学员结业意见等相关材料。
2.分党校要科学合理安排各项教学活动。在保证理论教学的同时,结合学院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专题研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手段,增强教育培训效果。
3. 参加培训学员人数较少的分党校,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党校统一安排,可与其他分党校联合对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其教学管理由分党校指定专人负责。
4.分党校的授课教师须从学校党校师资库中聘请。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定期为本单位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
5.分党校在集中培训结束时,须严格按照党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
6.分党校之间要经常加强联系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协作,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7.分党校可根据本单位党员实际需要自主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1.分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每学期举办一期,每期培训名额由学校党校统一下达。学员推荐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班团支部推荐(班主任把关)—学院团委,党支部审查—学院党委审定—公示”程序进行。要注重推荐研究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本单位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随分党校培训一并进行。
2.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政治素质好,积极上进,集体荣誉感强,热心班集体活动,群众基础良好;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4)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律自强,做遵规守纪的模范。上一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含学院通报批评)者,不得推荐。
3.分党校要对培训班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学员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必须参加党校安排的实践教学、学习讨论等集体活动。凡无故旷课一次或迟到三次以上、或请假两次以上、或培训期间违规违纪者,不予结业。
4.入党积极分子在培训结束时必须参加学校党校统一命题的结业考试。结业考试不及格者,暂缓结业,由党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予结业。凡考试作弊者,取消结业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5.分党校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在培训期间的表现,组织评选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培训班学员数的10%,评选结果要在分党校范围内公示,优秀学员由校党校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6.结业时每位学员需填写《党校学员鉴定表》,分党校对每位学员作出鉴定和能否结业的意见,报学校党校批准。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7.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教师课时酬金、班级管理费由学校党校统一支付。
8.分党校要做好档案管理,按规范要求将每期培训班的培训计划、总结和实践活动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党校学员鉴定表》要存入个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作为党员发展的必备材料。
五、其他
1.未设立分党校的单位教职工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上报学校党校统一安排。
2.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参照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各分党校组织实施。发展对象培训结束时,出具由学校党校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作为发展入党的必备材料。
3.本办法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