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
(陕理工党发〔2017〕17号,2017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职能,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为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决议及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力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党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
第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党总支部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直接任免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作风正派、群众威信较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党员行政负责人和学院党员副院长一般应作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候选人。党员处级干部距离退二线年龄不满两年,或其他党员距离退休不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委员会。
第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符合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党龄在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
第九条 基层党委任期为四年,党总支任期为三年。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任期未满因故出现空缺时,应按照程序进行补选,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 学院党委应设立党校分校,负责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党校分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配备专职组织员,负责日常党务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履行政治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使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在学校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内评优表彰活动。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费管理、流动党员管理等工作。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理工作。
(二)加强党支部建设。督促、检查党支部对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三会一课”开展情况。不断创新党支部活动载体,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分类指导,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按照活动开展、党员成长以及作用发挥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党支部,做好党支部换届及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工作。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订并落实党员发展计划。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适度发展学生党员,积极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党员。着力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对发展党员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基层党委履行审批手续,党总支履行审议手续,严格发展程序,规范发展材料,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四)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风气,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关心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妥善解决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
(五)加强党风廉洁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加强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师生员工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风清气正。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认真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师生思想实际,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二)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和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师生头脑,切实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引导工作。与行政共同抓好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
(三)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建设优良学风,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发挥好大学生党支部的作用,使之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四)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指导其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在参与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负责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等方面的政审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考察工作。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处级后备干部等的选拔、教育、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党建研究。围绕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提升党建工作的理论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八条 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会同行政,做好人才的引进、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他们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工作会议制度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研究基层党委(党总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措施;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计划、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对党员的奖惩以及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主要内容:听取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传达学校党委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要精心组织学习内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从严治学、注重实效,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学习要定期开展,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丰富学习形式,增强学习活动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创新组织生活形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一般每月至少参加2次组织生活。党员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和指导,形成长效机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党支部建设、党组织生活开展、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通过检查考核,不断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经常向学校党委及分管(联系)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对于重大问题或超越基层党委(党总支)职责范围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务公开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教职工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决定,定期通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保证广大党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学校党委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基层党委(党总支)考核制度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激发党建工作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
第二十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组织书记工作评价、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