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大学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
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陕理工党发〔2017〕13号,2017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四个一流”建设,加快学校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和实现追赶超越步伐,激发我校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以及《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单位及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四个一流”建设成果、平时考核、班子研判、重点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结果。
第五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15-2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学校发文授予“陕西理工大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二)获评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单位,且当年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良好以上等次评定条件的,直接推荐为优秀等次。
(三)获评厅局级表彰奖励的单位,且当年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良好以上等次评定条件的,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
(四)对连续三年获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负责人,在评选厅局级以上优秀个人时优先推荐。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获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及单项奖的单位,奖励1-2万元。
(二)获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班子成员具有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教学科研单位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可增加1-2名。
(三)对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分别奖励7.2万元、3.6万元;对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分别奖励2.4万元、1.2万元;对获得厅局级及校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四)对经过评估列入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的学院,每有一个专业进入,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委厅奖励3万元,学校配套奖励3万元)。
(五)对经过评估列入省级一流学科建设的教学科研单位,每有一个学科进入,学校按委厅奖励1:1配套。
(六)对在高端人才引进、双聘院士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每引进一名高端人才或双聘院士,奖励1-2万元。
单位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具体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八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连续两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二)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优先推荐或交流重用。
(三)对在“四个一流”建设方面成绩突出,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所分管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干部,优先考虑提拔使用,或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以充分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试验性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安全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五)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在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及学校决策部署变化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按照事发当时相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实施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和改革创新发展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五条 推进处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对符合本办法鼓励激励相关规定的干部,加大培养力度、优先提拔重用,同时重点解决能下的问题。建立健全对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新形势、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第十七条 推进处科级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为基本依据,结合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现实表现,综合运用推动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有不良表现,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改正不力,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不按组织程序、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或表达个人意见,私自或授意他人在各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不当或失实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第十九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全校排名末位的干部;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50%以上的干部。
第二十条依据推动单位或部门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淡漠职责、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单位发展迟滞受限、缺乏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或上级决定交办的事项,拖着不办、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或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相关事项,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三)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四)在干部选拔、招生就业、科研管理、经费使用、基建维修、采购招标、评优评奖、职称评审等工作中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五)落实涉及教职工权利权益方面拖延不办、缩水走样,发生严重侵害教职工利益事件,或者与民争利,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第二十一条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履行主体责任缺失,所属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有关干部;
(二)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有关干部;
(三)对违纪违法和作风方面的问题监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有关干部;
第二十二条依据党风廉洁建设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隐瞒不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干部;
(二)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律观念淡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改进作风有关要求,不履行“一岗双责”的干部。
第二十三条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对教职工或学生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引发师生群体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二)对群体性、敏感性、突发性事件反应迟钝、应对不当,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三)因本人疏忽大意,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查防范,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第二十四条 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也可由校党委根据工作中发现的上述情况,直接启动组织调整或问责程序。
(二)审核。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部门和基层组织、分管领导和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报批。由党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研究提出明确调整意见报校党委审批决定。
(四)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五)谈话。对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组织决定和理由,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调整后的干部,其相关待遇从做出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按新岗位执行。对调整后的干部,要加强教育管理,在新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的,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提拔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